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08,000 元(計算式:1,990,000+5,118,000=7,108,000),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7,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