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宏益興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薛全晉
法 官 高世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