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慶宇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張美子等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查
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53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