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原 告 張慧美
被 告 華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747,350元及其法定利息,
嗣於113年5月2日具狀擴張請求之借款本金為29,747,350元,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747,3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73,8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85,800元,尚應補繳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