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 告 屏東縣○○地區○○
被 告 羽禾整合精緻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伍佰壹拾貳萬零陸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均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羽禾整合精緻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羽禾公司)前自民國107年起,邀同被告林珹銉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
約定如附表所示借款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付之方式,且羽禾公司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給付本息時,即喪失
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羽禾公司自111年11月3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迄今仍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至被告林珹銉則為羽禾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對原告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
經查,原告主張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擔保放款借據、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原告授信約定書、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交易明細、放款利率表
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5至67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即視同
自認,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曾士哲
法 官 郭欣怡
如對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 | | |
| | 自民國111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5%計算。 | 本金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12月3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2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自民國112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⑴借款金額為1,000萬元,借貸期間自107年7月2日至127年7月2日止。 ⑵約定利息:按原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碼1.44%計息。 ⑶約定違約金: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自民國111年11月3日起至民國112年5月2日止,按年息3.0855%計算。 | 利息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11月3日起至民國112年5月2日止利息部分,按年息3.0855%計算。 | ⑴借款金額為350萬元,借貸期間自108年9月26日至118年9月26日止。 ⑵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利率標準」機動計息。貸款逾期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告基準利率加1%計息。 ⑶約定違約金:貸款逾期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0%;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原告基準利率加1%之20%計收違約金。 |
| | 自民國112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81%計算。 | 本金違約金: 自民國112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62%計算。 | |
| | 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12年5月27日止,按年息3.2252%計算。 | 利息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12年5月27日止利息部分,按年息3.2252%計算。 | ⑴借款金額為1500萬元,借貸期間自109年7月27日至112年7月27日止。 ⑵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利率標準」機動計息。貸款逾期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告基準利率加1%計息。 ⑶約定違約金:貸款逾期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0%;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原告基準利率加1%之20%計收違約金。 |
| | 自民國112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81%計算。 | 本金違約金: 自民國112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62%計算。 | |
| | 自民國111年12月7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6日止,按年息3.2252%計算。 | 利息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12月7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6日止利息部分,按年息3.2252%計算。 | ⑴借款金額為500萬元,借貸期間自110年10月6日至113年10月6日止。 ⑵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利率標準」機動計息。貸款逾期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告基準利率加1%計息。 ⑶約定違約金:貸款逾期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0%;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原告基準利率加1%之20%計收違約金。 |
| | 自民國112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81%計算。 | 本金違約金: 自民國112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62%計算。 | |
| | 自民國111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5%計算。 | 本金違約金: 自民國112年1月2日起至民國112年7月1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自民國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⑴借款金額為500萬元,借貸期間自111年6月1日至116年6月1日止。 ⑵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0.44%計息。 ⑶約定違約金: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