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兼 法 定
即 被 告 王麗鶴(日文名:TAMAGAWA REIKO)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鯨井愛子、鯨井南帆、鯨井辰男及鯨井知子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73萬4,7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萬9,5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