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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      告  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顯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被      告  瑞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軒 
被      告  黃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63,464元,該裁定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紙可稽,原告今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