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建豐能源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6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豐能源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且上訴理由須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茲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中,並未載明上訴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是上訴人應依前開期限提出載明上訴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之上訴狀,並依被上訴人人數提出
繕本(影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