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林翠香
追 加原 告 林昱宏
林維偉
林維達
林威志
被 告 屏東市公所
被 告 顏善雄
蘇榮華
蘇美玉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啓元
被 告 蘇榮茂
蘇美珠
施桂雀
蘇湘庭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路000○00號)
兼上列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俊名
被 告 蘇己展
蘇健明
蘇筱婉
蘇惠婉
蘇惠琴
上 列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簡汶珊律師
被 告 蘇俊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20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
及對被告蘇己展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