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號
代 理 人 李美凌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聲請本院准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91號
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1 年12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11月10日(111)陸仕字第032 號函、死亡證明書、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協議書及印鑑證明,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
裁定確於111 年12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
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12 年3 月7日屆滿,
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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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2-ND-0000000~ 92-ND-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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