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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柏宏即林正輝之繼承


代  理  人  李美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聲請本院准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1 年12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11月10日(111)陸仕字第032 號函、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協議書及印鑑證明,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1 年12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12 年3 月7日屆滿,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
92-ND-0000000
17
17000

002
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1
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