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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陳威全 
            陳協志 
            林麗美 
            陳協樟 
前 列四 人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陳錦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分別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已於民國112 年1 月9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2 年1 月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原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經聲請人於112 年6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陳述明確,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4 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即112 年4 月20日),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揭說明,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東姓名
001
吉祥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525
5250
陳威全
002
吉祥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100
1000
陳協志
003
吉祥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90
900
陳協志
004
吉祥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1375
13750
陳協志
005
吉祥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120
1200
陳協樟
006
吉祥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130
1300
陳協樟
007
吉祥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90
900
林麗美
008
吉祥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70
700
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