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林守增之
遺產管理人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
迄未接管被
繼承人林守增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且無法知悉該股票去向,應已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號
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2年5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受理案件證明單、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8日(111)永豐金證股字第2059 號函、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度
司繼字第236號
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2 年5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
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12 年8 月23日屆滿,
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