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杜冠洲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3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號
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2年5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爰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前鎮街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0日兆豐股代字第1120029 號函,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
裁定確於112 年5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
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12 年8 月31日屆滿,
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