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保險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惠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8萬3,4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7,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劉千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