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保險字第7號
即 原 告 張宸寧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