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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全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相  對  人  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紀惇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3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財產以112年度全字第3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