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43號
原 告 李淨覺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昇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聲明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可獲得之利益,即倘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領取之薪資定之,核其性質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而涉訟,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原告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被告於111年3月25日終止契約,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18年10月4日之工作年限,依前開規定,推算
兩造僱傭關係存續期間超過5年,應以5年為計算基準,以原告主張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計算,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萬元(計算式:25000×12×5=0000000),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283元(計算式:15850×1/3=5283,元以下4捨5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及住、
居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