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49號
原 告 簡至偉
被 告 玖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玖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楊朝發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除
裁判費外):
一、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其醫療費用、不能工作損失、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以及
精神慰撫金,合計新臺幣(下同)4,836,506元(計算式:68,228元+378,000元+108,100元+3,582,178元+800,000元-公司已支付之慰問金100,000元=4,836,506元)。而
上開請求均
非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列事項,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4,836,5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8,916元。原告於起訴時併
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
嗣經
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玖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蔡孟原、被告楊朝發之最新
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曾士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