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補字第51號
原 告 鍾金興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高點文具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8,923元(舊制退休金65萬7,30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7萬1,623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930元。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5,287元(7930×2/3=5287,元以下4捨5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43元(0000-0000=2643),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43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