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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洪聖霖  
            謝家祐  
            吳志緯  
            吳貞儀  
            潘世通  
            蔡昕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瀕寬律師
被      告  莎露烘焙餐廳合夥團體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坤元    籍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
被      告  李東隆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被      告  張傑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莎露烘培餐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莎露烘焙餐廳」。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