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鍾宇森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有下列事項仍有調查、釐清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具狀陳報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1日起至113年1月5日止是否另有從事其他工作(含部分工時)? 三、被告應於1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㈠原告於112年12月1日起至113年1月5日止是否另有從事其他工作(含部分工時)?
㈡被告於上開期間是否有承攬防水油漆之施工?如有,施工日期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