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原 告 傅士熒 被 告 福安興業有限公司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伍佰參拾壹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聲請人請求給付舊制退休金新臺幣(下同)87萬200元、短少薪資11萬5,100元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4萬5,8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03萬1,1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應暫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765元。而原告已於起訴時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揆諸上開說明,其有溢繳裁判費7,531元之情形,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