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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
勞訴
字第21號
原 告 劉菊梅
訴訟
代理人
戴煦
律師
張宗陽
被 告 嘉得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宇
訴訟代理人
王瑞甫律師
複 代理 人 江佳憶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
再開辯論
,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
;另
被告
法定代理人原為吳銀雀,於起訴後之113年8月13日經核准變更為陳俊宇,
惟
本件未據陳俊宇聲明
承受訴訟
,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陳報陳俊宇是否
聲明承受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