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俊宇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就上訴人
上訴聲明,其中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
核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其餘上訴利益金額為89萬9,8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50元,是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2,350元(4,500+17,850=22,3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