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原訴字第24號
原 告 新尚道企業有限公司
複 代理 人 許龍升律師
被 告 鑫清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耿銓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路000號6樓)
被 告 田如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
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兩造不爭執事項之第㈡款關於「
車號000-0000號」之記載,
更正為「
車號000-0000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113年度原訴字第24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被告訴訟代理人聲請裁定
更正,
爰依
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