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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解任暨選派清算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謝世宇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大成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任
暨
選派
清算人
事件,
聲請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
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本件
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