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相 對 人 育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為
相對人育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聲請選派
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一、
本件選派清算人事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期命聲請人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以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汪登鰲於民國112年5月20日死亡,其法定
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現無人繼承等語。本院如選任
律師或會計師為清算人時,請聲請人於
上開期限內具狀陳報是否願墊付清算人之
報酬。又如不願墊付清算人報酬,經本院認定本件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之必要,縱聲請人補正第一項所示聲請費用,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本院得拒絕本件聲請,駁回其聲請,併此敘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