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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0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薛仲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6,3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薛仲志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25年10月02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11日止累計86,373元正未給付,其中77,784元為本金;8,49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0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784元
薛仲志
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