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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0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26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陳素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所附債權讓與證明書上記載受讓執行名義文號為「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80618號債權憑證」,聲請人對相對人已取得執行名義,故請陳明有何聲請本件支付命令之權利保護必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