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029號
代 理 人 陳易樟
上列
聲請人與張心連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借據第14條(二)
期限利益喪失條款,
債權人應先定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得減少對
債務人之借款金額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故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路000號2樓」為催告還款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