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0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29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陳易樟 
上列聲請人與張心連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借據第14條(二)期限利益喪失條款,債權人應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得減少對債務人之借款金額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故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路000號2樓」為催告還款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