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0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29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陳易樟  
相  對  人
債務 人  張心連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心連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心連發支付命令,查狀附借據第14條(二)期限利益喪失條款,債權人應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得減少對債務人之借款金額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路000號2樓」為催告還款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21日送達聲請人,然其逾期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