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0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潘秀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7,191元,及自民國100年10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3,218元,及自民國100年10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