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076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於
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陳明得向相對人請求新台幣901,626元之依據為何(依據何契約之何條文)。
三、請提出
聲請狀所載之證物二:
存證信函影本,及其收件回執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