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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0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91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債務 人  郭永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永曄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其表明自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電信費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僅有上開門號之專案申請書,並無相關專案補貼款之約定。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給付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新臺幣7,75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於113年10月23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