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122號
代 理 人 洪繪茹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6,144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0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7月31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第1個月以2,334元,第2個月以4,697元,第3個月以7,090元,均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
違約金;逾期超過3至6個月以內者,以276,144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以276,144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