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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74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河念祖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姓名「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創鉅有限合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