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174號
上 一 公司
債 務 人 河念祖
上列
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所發
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
債權人姓名「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創鉅有限合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