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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3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7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賴璿翔 
債  務  人  林洺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0,75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44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9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