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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8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洪勝海  
債  務  人  勇至土木包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約列  



債  務  人  羅鶯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534,5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3.4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70,5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66,656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58,322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8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