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383號
代 理 人 洪勝海
債 務 人 羅鶯琴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534,5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70,5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66,656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58,322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8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33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十一、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