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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
聲請人
與李承祐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
得請求
債務人
給付本金新臺幣532,000元(即星享貸(滿福貸)信用貸款)之債權釋明文件(須可看出借款金額、利率、
違約金
等)。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