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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4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0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鄧秀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5,120元,及其中①64,370元、②135,984元、③36,668元部分,均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各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4.99、②9.99、③10.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