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413號
柯靖彥即柯清淙、潘月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柯清淙、潘月枝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4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柯清淙、潘月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柯佩伶兼柯清淙、潘月枝之繼承人前就讀明台高中時,邀債務人柯清淙、潘月枝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0,608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㈣
詎債務人柯佩伶自113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迄今尚欠2,417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
㈤另連帶保證人柯清淙於民國95年9月27日死亡,連帶保證人潘月枝於民國104年7月11日死亡,債務人柯靖韋、柯靖邑、柯靖彥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柯清淙、潘月枝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柯佩伶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按督促程序,如
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柯佩伶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柯佩伶戶籍顯示已於民國108年4月30日遷出國外,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是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柯佩伶部分發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413號
利息:
| | | | | |
| | 柯靖邑即柯清淙、潘月枝之繼承人、柯靖彥即柯清淙、潘月枝之繼承人、柯靖韋即柯清淙、潘月枝之繼承人 | | | |
違約金:
| | | | | |
| | 柯靖邑即柯清淙、潘月枝之繼承人、柯靖彥即柯清淙、潘月枝之繼承人、柯靖韋即柯清淙、潘月枝之繼承人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