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478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2,31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400元,第2期收取新臺幣500元,第3期收取新臺幣600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4,019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400元,第2期收取新臺幣500元,第3期收取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