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50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李芃青即鈺佳企業社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債務人鈺佳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債務人李芃青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與債務人就觀音詠翰科技太陽能機電工程、台東匯豐汽車保養廠太陽能機電工程及屏東匯豐汽車保養廠太陽能機電工程成立
承攬契約之釋明文件(須可看出工程名稱及約定總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