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533號
聲 請 人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呂家鈴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呂家鈴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戶籍顯示已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遷出國外,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