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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6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俊忠 

            陳美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94,5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俊忠於民國105年間至民國109年間邀同債務人陳美花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7萬5,963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債務人陳俊忠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39萬4,534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6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4534元
陳俊忠、陳美花
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25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4534元
陳俊忠、陳美花
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