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604號
代 理 人 黃韻蓉〈臺銀鳳山分行〉
邱玉瑤
孫豐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金額轉換■元,及自民國■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__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