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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6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2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林怡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16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㈡債務人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44160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