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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6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58號
債  權  人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劉麗娟即宇雄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宇雄工程行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