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671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宋宇樂
送達處所:臺東太平○○○00000○○○(陸軍臺東地區指揮部)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47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