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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6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77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童英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債務已屆清償期或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